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
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
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、国税局、地税局,顺德区财税局,财政省直管县(市)财政局,横琴新区地税局:
现将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继续执行的通知》(财税 〔 2013 〕 81 号)转发给你们。请遵照执行。
《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》(粤财法 〔 2010 〕 82 号 )同时废止。
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
2013 年 12 月 16 日